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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9年12月
目 录
说明及声明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基金的流动性服务业务,提高市场流动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基金做市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的总体要求、业务申请条件与受理流程、基金做市商的报价义务、权利、评价、风险管理、合规与内部控制、监督管理等方面。本指南仅供基金做市商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时参考,如有内容与本所基金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本所基金业务规则为准。本所将根据基金业务的进展情况,对本指南进行持续更新和调整。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概述
本指南所称基金流动性服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本 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做市商)按照《基金做市指引》的规定,为本所上市基金提供的持续双边报价等服务。
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本所对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实施差异化管理。主做市商可以申请为基金产品提供主流动性服务或者一般流动性服务;一般做市商可以申请为基金产品提供一般流动性服务。本所在资格管理、评价等方面对主做市商的要求高于一般做市商,同时给予主做市商适当激励。
二、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
做市商应当指定专门的业务部门作为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负责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方案。做市商须配置专门的基金做市团队开展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不得将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外包,或交给第三方机构开展。做市商开展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须设立交易岗、风险控制岗、技术运维等岗位,并建立备岗机制。
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涉及风控、合规、清算、信息技术等多个业务和功能支持部门。上述支持部门须设立专门的岗位并建立备岗机制,负责与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相关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风险管理、内控与合规管理、清算、资金管理、技术支持等。流动性服务业务应当与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
三、制度与流程
做市商应当制定健全的业务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流程,涵盖流动性服务业务管理、交易管理、结算、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应急等各个业务环节,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岗位设置。
做市商应当制定流动性服务业务管理办法,保障业务规范开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服务业务实施机制、决策流程、授权体系、风险管理、合规与内部控制、考评及问责机制等。
做市商应当制定流动性服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性服务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服务业务风险管理基本原则、风险指标设计、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与处置、风险定期报告机制、压力测试的情景设置和分析等。
做市商应当制定流动性服务业务应急预案,以应对流动性服务业务中的突发事件,保障流动性服务业务平稳开展。
第二章 业务申请与受理流程
一、做市商资格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条件
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专业机构及其子公司,或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做市商资格。
专业机构申请成为本所基金做市商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系统;
2、以自有资金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
3、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业务管理办法、风险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4、过去一年内未因流动性服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5、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业机构申请成为基金主做市商的,还须通过本所组织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相关制度流程、组织架构、方案策略、交易管理、风控合规、技术系统、历史服务或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材料
专业机构申请成为本所基金做市商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1、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商业务资格申请书(模板见附件1,其中流动性服务业务资金规模若后续有变更需要及时报备本所);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专业机构须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尚未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流动性服务总体性方案、业务管理办法、风险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4、负责流动性服务业务的部门、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模板见附件2),若负责流动性服务业务的负责人和联络人出现调整,应及时报备本所;
5、专业机构申请成为主做市商的,还须向本所提交专项检查申请(模板见附件3)。
6、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第1、2项须以纸质形式报送本所。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在资格申请书上签字,并做出如下承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1至5项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和后续变更事项报送至本所业务邮箱。
(三)申请受理
本所将根据《基金做市指引》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市商资格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本所自受理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做市商资格申请通过的,本所将向市场公告。
取得主做市商资格的专业机构应当在收到本所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做市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签订做市商协议的,不得以主做市商身份提供流动性服务。若协议内容有补充或变更,须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更新。
二、基金管理人流动性服务备案
基金管理人认为所管理的基金需要获得做市商流动性服务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备案,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1、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模板见附件4);
2、备案基金情况介绍、基金产品流动性服务报备表(模板见附件5);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请材料第1、2项须以纸质形式报送本所,第1至3项电子版,报送至本所业务邮箱。申请材料齐备,且本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做市商申请为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
做市商申请为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1、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模板见附件6);
2、基金公司的书面认可函;
3、流动性服务专用账户信息报备表(模板见附件7);
4、基金产品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业务管理办法、风险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如材料与申请做市商资格提交的材料内容一致,本次申请可免予提交;
5、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第1、2、3项须以纸质形式报送本所。申请材料第1至5项电子版报送至本所业务邮箱。
基金产品流动性服务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无异议的,本所向市场公告。自公告日起,做市商可以为申请的上市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自流动性服务起始日起,做市商接受本所考评和相应激励。
四、流动性服务账户报备
做市商提供流动性服务,应当指定专用证券账户和对应的交易单元,报本所备案。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提供流动性服务以外的用途。做市商为单只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应使用唯一的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可用于为多个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为实现期现隔离、加强风险管理,原则上专用证券账户与期权做市业务对应的现货账户应为不同的账户。
做市商变更上述专用证券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业务邮箱提交变更账户的情况说明和流动性服务专用账户信息报备表,向本所备案,经本所确认后实施。未经本所允许,不得变更上述账户。
五、做市商指定机制和做市商补足机制
本所可以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产品特性等,确定特定基金产品的主做市商家数(原则上不少于2家)。本所认为特定基金产品做市商数量不足的,可以指定做市商为其提供主流动性服务。
基金管理人未对管理的基金向本所申请备案,但本所认为基金需要获得主流动性服务的,可以指定主做市商为基金提供主流动性服务。
对于因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或因《基金做市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被终止基金流动性服务或取消做市商资格,而导致特定基金主做市商数量减少的,本所可以启动做市商补足机制,确保特定基金相应的主做市商数量。届时,本所将向市场公告相关信息。主做市商可按要求,提交基金流动性服务申请。
六、主动申请终止流动性服务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对全部或者部分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终止申请(模板见附件8)。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形式报送本所,相应电子版报送至本所业务邮箱。材料中须注明拟终止的生效时间。经本所确认后,做市商方可终止为相应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一般做市商原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在获得主做市商资格后为同一基金提供主流动性服务的,不视为主动终止流动性服务。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对全部或者部分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为相应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
七、相关材料报送方式
专业机构、做市商和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报送的各项申请材料电子版,统一发送至本所业务邮箱:ssefund@sse.com.cn和cpsw@sse.com.cn
第三章 义务与评价
做市商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应当符合《基金做市指引》、与本所签订的做市商协议所规定的流动性服务指标要求。
一、评价周期
本所根据流动性服务指标,定期评价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的流动性服务情况,分为季度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季度评价是每三个月(以下称考评季度或季度)对做市商的流动性服务情况进行考评。第一个考评季度是从上一年度12月21日至本年度3月20日,第二个季度是从本年度3月21日至6月20日,第三个季度是从本年度6月21日至9月20日,第四个季度是从本年度9月21日至12月20日。提供流动性服务满30个交易日的参与季度评价。年度综合评价是每年12月对做市商从上年度12月21日至本年度12月20日的流动性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二、报价义务
(一)报价义务概览
考虑到不同类别基金产品在价格水平、流动性等方面的特性差异,本所根据上市基金资产类别设置流动性服务报价义务,具体要求如表1所示:
表1:不同资产类别上市基金的报价要求
最小申 报金额 |
最大买卖 价差 |
适用范围 |
|
股票型 |
20万元 |
1% |
股票型ETF、股票型LOF |
债券型 |
20万元 |
0.5% |
债券ETF |
货币型 |
100万元 |
0.01% |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
商品型 |
20万元 |
0.5% |
商品ETF |
此外,无论基金资产类别,基金做市商还须满足:
1、平均每笔申报金额不低于5万元;
2、集合竞价参与率不低于80%;
3、连续竞价参与率不低于60%。
(二)指标说明
1、最小申报金额
做市账户存量买单的总计金额和存量卖单的总计金额,应分别不低于最小申报金额。
2、最大买卖价差
做市账户最小报价差应不高于最大买卖价差,其中:
最小报价差=(最高卖报价-最低买报价)/((最高卖报价+最低买报价)/2)。
最高卖报价及最低买报价定义如下:将订单簿中的存量卖单按申报价格从低到高进行累加,直到申报金额累加值满足最小申报金额,则该笔卖单价格即为最高卖报价;将订单簿中的存量买单按申报价格从高到低进行累加,直到申报金额累加值满足最小申报金额,则该笔买单价格即为最低买报价。
3、平均每笔申报金额
考评周期内做市商申报总金额与申报笔数的比值,包含集合竞价及连续竞价。
4、集合竞价参与率
考评周期内做市商参与集合竞价天数与交易日天数的比值。其中,做市商做市账户在集合竞价阶段对提供流动性服务的基金有申报,即认为参与了当日集合竞价。
5、连续竞价参与率
考评周期内做市商报价时间与连续竞价时间的比值。其中,做市商做市账户在某采样点对提供流动性服务的基金有申报,该采样点即计入报价时间。
三、流动性预先分类
本所每年6月初和12月初对上市基金按流动性高低进行预先分类,并向市场公告分类结果。依据过去半个年度(分别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及本年度6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市场表现,包括日均成交额、日均换手率和申购效率等指标,将上市基金预先分成流动性“高”、“中”、“低”三类。6月初流动性分类结果适用于本年度6月21日至12月20日,12月初流动性分类结果适用于本年度12月21日至下一年度6月20日。
其中,以5月31日或11月30日为基期,上市未满半年的上市基金设定为“低”级流动性。例如,基金A于2016年10月15日上市,则自上市日至2017年6月20日适用“低”级流动性;基金B于2016年12月15日上市,则自上市日至2017年12月20日适用“低”级流动性。做市商考评时,按流动性的“高”、“中”、“低”三个类别划分三个评价标准,流动性越高的类别评价标准越严格,流动性越低的类别评价标准越宽松。
四、评价指标
本所对做市商流动性服务的评价指标为时间加权报价差和连续竞价有效参与率。
(一)时间加权报价差
每日时间加权报价差计算公式为:
时间加权报价差=
其中,有效采样点是指做市账户在该采样点上,存量买卖订单申报金额均不低于该基金最小申报金额。采样时间为连续竞价阶段,每秒进行采样。
将每日时间加权报价差进行算数平均得到季度时间加权报价差。
(二)连续竞价有效参与率
每日连续竞价有效参与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有效采样点是指做市账户在该采样点上,存量买卖订单申报金额均不低于该基金最小申报金额,且该采样点最小报价差不高于最大买卖价差要求值。采样时间为连续竞价阶段,每秒进行采样。
将每日连续竞价有效参与率进行算数平均得到季度连续竞价有效参与率。
五、评价方法
做市商流动性服务评价分为季度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主做市商为基金产品提供一般流动性服务的,仅进行一般流动性服务季度评价,相应评价结果不计入主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
(一)季度评价
主做市商为基金产品提供主流动性服务的,按主流动性服务评价标准进行评价。主做市商为基金产品提供一般流动性服务的,或一般做市商为基金产品提供一般流动性服务的,按一般流动性服务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1、主流动性服务评价标准
本所根据时间加权报价差、连续竞价有效参与率和成交量占主做市商平均成交量比重等评价指标,对主做市商为特定基金提供主流动性服务情况进行季度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A、A、B、C、D五档,D档为不合格。具体评价步骤如下:
第一,依据时间加权报价差和连续竞价有效参与率两项指标对当季度主做市商为特定基金提供主流动性服务情况进行评价,每项指标均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如表2所示):
表2:产品流动性服务的评价标准
指标 |
评价标准 |
|
流动性分类为高的基金产品 |
时间加权报价差/最大买卖价差 |
优秀 数值≤40% 良好 40%<数值≤60% 合格 60%<数值≤80% 不合格 80%<数值 |
连续竞价有效参与率/60% |
优秀 数值≥145% 良好 130%≤数值<145% 合格 115%≤数值<130% 不合格 数值<115% |
|
流动性分类为中的基金产品 |
时间加权报价差/最大买卖价差 |
优秀 数值≤60% 良好 60%<数值≤80% 合格 80%<数值≤100% 不合格 100%<数值 |
连续竞价有效参与率/60% |
优秀 数值≥130% 良好 115%≤数值<130% 合格 100%≤数值<115% 不合格 数值<100% |
|
流动性分类为低的基金产品 |
时间加权报价差/最大买卖价差 |
优秀 数值≤80% 良好 80%<数值≤100% 合格 100%<数值≤120% 不合格 120%<数值 |
连续竞价有效参与率/60% |
优秀 数值≥115% 良好 100%≤数值<115% 合格 85%≤数值<100% 不合格 数值<85% |
第二,根据上述两项指标的评价结果,得到当季度主做市商为特定基金提供主流动性服务的评价结果(如表3所示):
表3:做市商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评价
时间加权报价差 |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
连续竞价有效参与率 |
优秀 |
A |
A |
B |
D |
良好 |
A |
B |
C |
D |
|
合格 |
B |
C |
C |
D |
|
不合格 |
D |
D |
D |
D |
第三,在考评周期内,若主做市商为特定基金提供主流动性服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该主做市商该产品的季度评价为D:
(1)平均每笔申报金额低于5万元;
(2)集合竞价参与率低于80%;
(3)连续竞价参与率低于60%。
第四,主做市商提供主流动性服务满一个季度的,季度评价按成交量调整。成交量达到主流动性服务平均成交量150%的,评价结果上调一档(评价为D的除外)。成交量低于主流动性服务平均成交量50%的,评价结果下调一档(评价为D的除外)。
2、一般流动性服务标准
本所根据时间加权报价差、连续竞价有效参与率等评价指标,对主做市商为基金产品提供一般流动性服务,或一般做市商为基金产品提供一般流动性服务情况,按基金产品进行季度评价,分为A、B、C、D四档,D档为不合格。具体评价步骤如下:
第一,依据时间加权报价差和连续竞价有效参与率两项指标对特定上市基金当季度流动性服务进行评价,每项指标均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如表2所示)。
第二,根据时间加权报价差和连续竞价有效参与率两项指标的评价结果,得到特定基金当季度流动性服务评价(如表3所示)。
第三,在考评周期内,若做市商特定基金流动性服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该做市商该产品的季度评价为D:
(1)平均每笔申报金额低于5万元;
(2)集合竞价参与率低于80%;
(3)连续竞价参与率低于60%。
(二)主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
根据主做市商为基金产品提供主流动性服务的季度评价情况,进行主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主做市商为基金产品提供一般流动性服务情况不纳入主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具体评价步骤如下:
第一,主做市商为多个基金产品提供主流动性服务的,将各季度评价按照表4中的对应关系转换为评分,进行算术平均,得到年度综合评分。
表4:流动性服务评价赋值
流动性服务评价 |
评分赋值 |
AA |
4 |
A |
3 |
B |
2 |
C |
1 |
D |
0 |
第二,统计全部主做市商提供主流动性服务满30个交易日的基金总数,并求得平均数量。主做市商提供主流动性服务的基金数量达到平均数150%(含)的,上调年度综合评分1分(最高到5分,原有评分低于1.0的不予上调);不到平均数50%(不含)的,下调年度综合评分1分(原有评分低于1.0的,最低调至0分)。上述数据均采用当年12月20日终数据。
第三,按照表5中的对应关系,将流动性服务年度综合评分转换为综合评价,分为AA、A、B、C、D五档。
表5:流动性服务年度评分转换评价
流动性服务评分 |
流动性服务评价 |
[4.0,5.0] |
AA |
[3.0,4.0) |
A |
[2.0,3.0) |
B |
[1.0,2.0) |
C |
[0,1.0) |
D |
(三)一般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
根据一般做市商为基金产品提供一般流动性服务的季度评价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具体评价步骤如下:
第一,一般做市商为多个基金产品提供一般流动性服务的,将各季度评价按照表6中的对应关系转换为评分,进行算术平均,得到年度综合评分。
表6:流动性服务评价赋值
流动性服务评价 |
评分赋值 |
A |
3 |
B |
2 |
C |
1 |
D |
0 |
第二,按照表7中的对应关系,将流动性服务年度综合评分转换为综合评价,分为A、B、C、D四档。
表7:流动性服务评分转换评价
流动性服务评分 |
流动性服务评价 |
3.0 |
A |
[2.0,3.0) |
B |
[1.0,2.0) |
C |
[0,1.0) |
D |
六、年度末位淘汰
(一)主做市商
成为主做市商满3个月,且年度综合评价为D,或者年度综合考评为C且排名处于末位10%的主做市商,予以淘汰。
(二)一般做市商
对于一般做市商,不进行年度末位淘汰。
七、评价调整
本所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做市商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一)做市商季度评价调整
做市商季度评价周期内因流动性服务业务被本所采取监管措施1次的,当季所有季度评价下调一档;被本所采取监管措施2次及以上的,当季所有季度评价下调至D。
(二)做市商年度评价调整
做市商年度评价周期内因流动性服务业务被本所采取监管措施3次及以上的,当年年度综合评价为D。
(三)做市商因流动性服务业务违规情节严重、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本所纪律处分的,当季所有季度评价及年度综合评价为D,取消做市商业务资格,且自资格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做市商资格。
八、评价结果的通告
本所向基金产品所属的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做市商通告每季度流动性服务评价结果,供其参考。本所向市场公告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
第四章 权利、激励与监督管理
为提高做市商提供流动性服务的积极性,本所在适当情形下豁免做市商义务。此外,根据主流动性服务评价结果,对主做市商给予适当激励。
一、做市商报价义务豁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做市商无法继续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的流动性服务义务:
(一)基金交易价格(即最新成交价)达到涨停或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提供流动性服务,做市商可以暂停对部分或者全部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立即恢复相应流动性服务。
出现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做市商应在当日17:00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豁免申请并说明原因。
基金做市商季度报价义务被豁免的,该季度的考评予以取消,激励标准视同季度考评结果为C。特定一天报价义务被豁免的,当天的考评不予统计。
二、流动性服务激励
本所根据上季度特定基金主流动性服务评价结果,对主做市商予以适当费用减免和激励,具体标准通过做市商协议约定。
三、终止做市商流动性服务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其为特定上市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书面通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提供充分理由书面要求终止做市商为其管理的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
(二)主做市商在考评年度内,为特定基金提供主流动性服务或一般流动性服务所获的季度评价出现一次C与一次D或更低评价的;
(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商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被本所终止为特定上市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为同一上市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
四、取消做市商资格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做市商资格,书面通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告:
(一)不再符合《基金做市指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超过6个月不为任何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
(三)主做市商年度综合考评为D;
(四)主做市商年度综合考评为C且排名处于末位10%;
(五)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客户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六)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商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被取消做市商资格的,1年内不得向本所申请做市商资格,但因第(四)项规定被取消主做市商资格的,重新申请不受1年期限限制。
主做市商因第(三)(四)项规定被取消主做市商资格的,自动转为一般做市商,可按有关规定为基金产品提供一般流动性服务,并接受本所监督管理。
五、日常监管
本所可以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所可以要求做市商提供有关资料和任意一段时间内的交易记录,包括执行交易的交易员信息等;做市商对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做市商应当按照本所的相关要求,进行数据报送。
六、违规处理
做市商流动性服务业务违反本所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提请立案调查。
第五章 风险管理
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动态风险监控系统,加强对市场风险、模型风险、存货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测和控制。
一、流动性服务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制度
流动性服务业务部门应当制定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风险管理方案、风险指标设计、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与处置、定期报告机制、压力测试的情景设置和分析、风险处置流程等。
流动性服务业务部门应当制定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应急预案,以应对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中的突发事件,保障流动性服务业务平稳开展。
(二)监控与预警
流动性服务业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计流动性服务业务风险指标,并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包括但不限于存货风险指标、阔价差风险指标、自成交管理、折溢价偏离管理、申报笔数管理指标、可投资标的管理等方面;同时需要对交易员误操作风险进行有效监控与预警。
(三)内部风险报告机制
流动性服务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流动性服务业务的风险报告机制。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由流动性服务业务部门每日定期提交公司风险管理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项风险指标情况、流动性服务业务规模等。
临时报告由流动性服务业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流动性服务业务开展过程中就出现的与流动性服务业务有关的风险事件,包括业务差错、系统运作故障、突发性的紧急事件等,按照公司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向公司提交。
二、公司层面风险管理机制
(一)风险管理制度
做市商应当在公司层面制定流动性服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风险限额授权、风险监控、定期压力测试、风险报告等机制。
(二)风险限额授权制度
做市商应当根据业务发展状况、资金状况以及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对流动性服务业务进行风险限额授权,授权内容包括累计盈亏限额、VaR限额、单一证券合计持仓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比限额等内容。
(三)风险监控
做市商应当在公司层面设立流动性服务业务风险监控系统,该风险监控系统与流动性服务业务部门的风控系统保持独立,并采用单独的模型进行风险指标监控。做市商针对流动性服务业务每日实施独立监控,包括但不限于对库存、资金、极端情况等风险指标监控和预警,并制作风险监控日报。对于在监控中发现的超限、违规或者其他需关注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及时处理,如有必要的应当向流动性服务部门发出风险提示书,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踪。
(四)压力测试
做市商应当在公司层面对流动性服务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以度量极端不利市场环境(即压力情景)下公司可能遭受的潜在的损失风险,并将其结果运用于公司净资本的计算和资本充足率的考量,确保在压力情景下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公司可持续经营。
主做市商应当建立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
(五)风险报告
做市商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本所相关要求,提交流动性服务业务相关报告。
第六章 合规和内部控制
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隔离墙管理机制,依法合规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
一、内部控制制度
做市商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流动性服务业务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建立有效的岗位分工和制衡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相关环节的独立运作。
二、业务隔离制度
做市商应当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将流动性服务业务与可能形成利益冲突或利益密切相关的自营、经纪、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在账户、资金、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进行分开管理,有效隔离,包括:
(一)使用专用证券账户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
(二)流动性服务业务资金与自营业务资金、客户资金严格分离,独立运作;
(三)流动性服务业务办公场所与其他业务办公场所应有效隔离,建议进行物理隔离、实行门禁制度;流动性服务业务与自营、经纪、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部门的业务交流,建议在会议室进行,并做好相应留痕工作;
(四)做好跨墙人员管理。需要处于信息隔离墙另一侧的部门派员跨墙协作的,应当事先向合规部门申请。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不应泄漏或不当使用跨墙后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不应获取与跨墙业务无关的未公开信息。
三、禁止行为
做市商及相关业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
(二)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包括与自营的合谋),制造异常价格波动;
(三)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
(四)与其他做市商通过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做市策略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流动性服务业务人员通过流动性服务向自身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输送;
(六)其他操纵或干扰市场,损害客户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做市商业务资格申请
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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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号
XX公司关于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主(一般)做市商业务资格的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司向贵所申请上市基金主(一般)做市商业务资格,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须包括用于流动性服务业务资金规模;
过去一年内未因流动性服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列明申请材料清单。
综上所述,我司具备申请上交所上市基金主(一般)做市商业务资格的条件,且已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现向贵所申请上市基金主(一般)做市商业务资格。
我司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致函。
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XX年XX月XX日
附件2:流动性服务业务人员情况表
公司信息 |
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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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做市商资格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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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服务业务 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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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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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邮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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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服务业务 联络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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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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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邮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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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与岗位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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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1)工作职责包括: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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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
人员姓名 |
职责描述(标明人员为主岗或备岗) |
联系方式 |
教育背景与工作履历(做市部门人员须填写教育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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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
(座机) (手机) (邮件) |
教育背景: (从本科写到最高学历:年份-毕业学校-专业-学位) 工作履历: (年份-单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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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2)工作职责包括: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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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
人员姓名 |
职责描述 |
联系方式 |
工作履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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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3)工作职责包括: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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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
人员姓名 |
职责描述 |
联系方式 |
工作履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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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做市部门人员包括做市部门负责人、交易岗(包括备岗)、策略岗、风险控制岗、技术支持岗。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3:专项检查申请
XX公司
───────────────
函号
XX公司关于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主做市商
业务资格专项检查的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司向贵所申请上市基金主做市商业务资格。我司符合开展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的基本条件,并已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特向贵所申请进行上市基金主做市商业务资格专项检查。
(专业机构可自主补充相关准备情况、公司优势等内容)
特此致函。
XX公司(盖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4:基金产品流动性服务备案
XX公司关于 XX基金(等X只基金)流动性服务备案的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为促进XX基金(全称)(简称:XX,基金代码:XX)的市场流动性和平稳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司向贵所申请为XX获得流动性服务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特此申请。
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XX年XX月XX日
附件5:基金产品流动性服务报备表、基金情况介绍
基金管理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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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称 |
基金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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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单市场股票ETF、跨市场股票ETF、跨境股票ETF、债券ETF、货币ETF、商品ETF、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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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获得 流动性服务类型 (可同时选) |
□主流动性服务 □一般流动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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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络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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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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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邮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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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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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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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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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规模(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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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最近交易日)规模(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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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费率(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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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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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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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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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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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6:做市商提供流动性服务申请
XX公司关于为XX基金(等X只基金)提供 主(一般)流动性服务的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司向贵所申请为XX基金(全称)(简称:XX,基金代码:XX)提供主(一般)流动性服务。我司已取得贵所上市基金主(一般)做市商业务资格,并取得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书面认可,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与做市情况介绍
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公司成立时间、现有注册资本、现有做市产品数量(上交所上市基金)、做市优势。
二、基金产品介绍
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上市日期、截至某日总规模(亿元)。
综上所述,我司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技术系统、人员和业务经验,有能力为上述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
特此申请。
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XX年XX月XX日
附件7:流动性服务专用账户信息报备表
公司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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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提供流动性服务 基金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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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提供流动性服务 类型 |
□主流动性服务 □一般流动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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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单元号 |
专用证券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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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账户提供流动性服务的其他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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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服务 业务联络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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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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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邮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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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始提供流动性服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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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8:做市商申请终止流动性服务
XX公司
───────────────
函号
XX公司关于申请终止为XX基金等X只基金提供主(一般)流动性服务的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司向贵所申请终止为XX基金(全称)(简称XX,基金代码XX)提供主(一般)流动性服务。我司已与XX基金管理公司协商一致,拟自xx年x月x日起终止为上述基金提供主(一般)流动性服务。基金产品对应流动性服务交易单元号和专用证券账户如下表所示:
基金简称 |
基金代码 |
交易单元号 |
专用证券账户 |
特此致函。
XX公司(盖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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